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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编辑:  复审:   终审:  来源:  点击:   日期:2018-06-14

  山青院办字〔2013〕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它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

  第二条 为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的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推进我校的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位

  第三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我校对本科专业实行3—6年的弹性学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四条 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生在6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毕业的最低学分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 学分计算

  理论课(含课内实验)教学,一般每16-18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单独设置)、体育课、音乐、舞蹈或美术的技能课,每32-36学时计1学分。军事理论与训练计4学分。集中性的实践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1周计1学分。

  第八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并能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通过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的优劣。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和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100-90  

90-80  

80-70  

70-60  

60分以下  

等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 点  

5-4  

4-3  

3-2  

2-1  

0  

  第十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课程学分与所得成绩对应绩点的乘积;平均学分绩点,是将所修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对应的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所修课程学分数

  第十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激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创新设计,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专业设计竞赛等,学生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学科竞赛、专业设计竞赛成绩也可折算为创新学分或任选课学分予以记载,具体折算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课程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

  (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的要求,限定学生必须在某一类课程或某几门课程中的范围内选修规定学分的课程;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与发展需要,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但要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公共选修课是学校组织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文化素质类课程,学生也必须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学生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情况及学习能力、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按序选修,未取得先修课学分的,不得选修后继课程。

  第十四条 选课的具体的程序与方法按有关规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一般控制在20—28学分之间,成绩优秀者可适当多选,但原则上不超过30学分;成绩较差者可减少新课程的修读学分,但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学分低于15学分的除外)。

  第十六条 选修课的开课人数不得低于规定的人数,人数规定依专业及课程性质有所不同,具体要求见选修课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均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成绩的评定应综合考虑平时作业、期中考核、实验、结业考核等多个环节。

  第十九条 理论课程的考核成绩记载应采用百分制,实验或其他实践环节既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

  第二十条 一门课程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新学习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补考或重新学习,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只能重新学习或另选其他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对学习满一学年以上,或者六年学习期满仍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大于20学分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六年学习期满仍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少于20(含20)学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后续修满规定学分的,视情况换发毕业证书。有关具体要求参见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章 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专业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及格记录,按60分计算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 补考仍不及格者,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按学分收费。在重新学习的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相冲突的情况下,学生可申请自学,但须办理免听的相关手续,并按照课程要求完成作业和相关实验,参加课程考核。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及绩点据实记载。

  第二十八条 正常考试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新学习,课程成绩及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

  第二十九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可重选或另选其他课程。

  第八章 免听与免修

  第三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修读学分累计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且平均绩点≥3.5的学生,经过批准后可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学院(部)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已通过自学考试考核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登记时注明“免修”字样。每学期限免1门。

  第三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康复课学习,或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九章 双学位 辅修

  第三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双学位、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制定,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具体事项参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本科生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级开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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